主旨:函轉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有關市售食品標示含「鮮乳」字樣者,請留意所使用之品名、內容物等標示之一致性,詳如說明
說明: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14年8月6日FDA食字第1141301571號函辦理。
二、為使消費者更加瞭解乳製產品資訊,衛生福利部於114年6月3日公告修正「鮮乳保久乳調味乳乳飲品及乳粉品名及標示規定」,名稱並修正為「食用動物乳保久乳調味乳乳飲品及乳粉品名及標示規定」,依第3點第1款,符合食用動物乳及強化食用動物乳定義者,產品品名應標示為「牛乳」、「羊乳」、「O(其他動物)乳」或等同意義字樣;其取得中央農業主管機關核發之「鮮乳標章」,或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之「驗證標章」者,始得標示為「鮮乳」,自115年7月1日生效(以產製日期為準)。
三、隨函檢附市售食品產品含「鮮乳」字樣標示常見問答集供酌參。
市售食品含「鮮乳」字樣標示常見問答集
Q1.產品使用之液態乳原料,僅有使用到具「鮮乳標章」或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驗證標章」之「鮮乳」,品名可標示「鮮乳OO」嗎?
A1.可以。
一、 依衛生福利部 114 年 6 月 3 日公告修正之「食用動物乳保久乳調味乳乳飲品及乳粉品名及標示規定」,符合「食用動物乳」定義者,品名應標示為「牛乳」、「羊乳」、「O(其他動物)乳」或等同意義字樣;其取得中央農業主管機關核發之「鮮乳標章」,或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之「驗證標章」者,始得標示為「鮮乳」。
二、 產品使用之液態乳原料,倘僅以符合上述得標示為「鮮乳」者為原料,品名標示為「鮮乳OO」,尚無違反規定。另,若使用之液態乳原料非僅使用上述之「鮮乳」,外包裝標示整體表現,不得致使消費者誤解。
Q2.產品使用之液態乳原料為「生乳」,經加工製成的產品,品名可以標示為「鮮乳OO」、「鮮乳風味OO」,或宣稱含「鮮乳」字樣嗎?
A2.不可以。產品如以「生乳」為原料之一,因「生乳」非屬取得中央農業主管機關核發之「鮮乳標章」,或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之「驗證標章」之「鮮乳」,外包裝不得標示為「鮮乳OO」、「鮮乳風味OO」,或宣稱含「鮮乳」字樣。
Q3.產品使用之液態乳原料為還原牛乳(乳飲品),可以標示「鮮乳OO」、「鮮乳風味OO」嗎?
A3.不可以。產品如以「還原牛乳(乳飲品)」為原料之一,因「還原牛乳(乳飲品)」非屬取得中央農業主管機關核發之「鮮乳標章」,或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之「驗證標章」之「鮮乳」,外包裝不得標示為「鮮乳OO」、「鮮乳風味OO」,或宣稱含「鮮乳」字樣。
Q4.產品使用之液態乳原料為「牛乳」,未取得「鮮乳標章」或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驗證標章」,品名可以標示為「牛乳OO」嗎?
A4.
一、 產品如使用符合「食用動物乳」定義之「牛乳」為原料,品名標示為「牛乳OO」,尚難謂違反規定,惟其是否涉及違規,須視實際傳達消費者訊息之整體表現,包括文字敘述、產品品名、圖案、符號等進行綜合研判。
二、 另,產品如使用符合保久乳、調味乳、乳飲品及乳粉等定義之原料,品名標示為「牛乳OO」,整體表現如不致使消費者誤解,尚難謂違反規定,惟不得致使消費者誤解為「鮮乳O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