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1027國教署來文性別平等教育重要宣導事項

(一)依據「性別平等教育白皮書2.0」,請學校落實「教育人員(含校長、教師、職員、運動教練等)的部分,每學年應辦理3小時性別平等教育融入教學實務之課程」及 「教職員工(含性別平等業務承辦人員)的部分,每學年 則應辦理3小時性別平等意識相關課程」,以強化學校人員推動性平教育知能。

(二)教育部研編「學校校長及教職員工違反與性或性別有關之專業倫理防治指引」(以下簡稱專業倫理防治指引),學校得將相關規定或專業倫理規範併入校內「校園性別事件防治規定」訂定。並請學校於學期初及學期末召開校務會議時,將專業倫理防治指引納入宣導事項;針對學生得納入全校集會等相關活動加強宣導,以 提升學生之相關知能。

(三)請學校確實於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教育人員及其他非屬教師身分人員(約聘人員、志工、運動教練、社團 老師等)前應至「各教育場域不適任人員通報及查詢系 統」查詢有無不適任情事;已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者,應每年定期辦理各項查詢作。

(四)依教育部114年8月6日臺教學(三)字第1142803509A號 函,教育部訂定高級中等學校以下校長或教師「知悉服 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平法規定通報,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 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學校或有關機關查證屬實」之調查權責歸屬研析表。為避免割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大專院校、校園性侵害及性騷擾事件之不同作法,刻正研議修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 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規定,修正前請依現行規定及研析表(附件1)辦理。

(五)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7條規定略以,教育人員、保育人員於執行職務或業務時,知有兒少性剝削被害人,應即通報當地直轄市、縣(市)社政主管機關 並進行校安通報,至遲不得超過24小時。前項人員於執 行職務或業務時,知有兒少性剝削之犯罪嫌疑人,應即通報警察機關或人員,至遲不得超過24小時。

(六)另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4條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每學期應辦理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教育課程,至少2小時;教育課程內容包含:性不得作為交易對象、性剝削犯罪之認識、遭受性剝削之處境等。另各級學校、幼兒園應對教職員工及教保相關人員實施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教育及宣導。

(七)承上,為精進兒少性剝削防制教育之成效,請學校研議以小班制方式進行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教育課程,可搭配衛生福利部或民間團體研發之教案素材進行,全面推動各項教育宣導措施,防制兒童少年免於遭受性剝 削。

(八)依據本署第7屆青少年諮詢會委員提案建議,為使校訓內 涵能符合現行性平法及性別主流化之精神,學校應適時 檢視校訓之內涵,並循校內討論機制及廣納各方意見, 以利其內涵之詮釋符合性平法之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