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入本公告所示場所應佩戴口罩

主旨:轉知衛生福利部業於本(112)年5月31日以衛授疾字第1120200448號公告「為防治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進入本公告所示場所應佩戴口罩,並自中華民國112年5月31日生效」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12年6月2日臺教綜(五)字第1120054659號函辦理。

二、考量COVID-19疫情近期有升溫現象,又醫療機構、醫事機構及老人福利機構屬高感染傳播風險場所,為保護民眾及機構人員健康,爰該部辦理旨揭公告。

三、檢附教育部、衛生福利部函文及公告(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