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受理:「苗栗縣中等以上學校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
- 資格:
設籍苗栗縣六個月以上現為國內公私立中等以上學校之學生,家境清寒且未領受公費待遇之學生,同時符合下列規定者:
1、學業成績即一般學科或學習領域成績,每學期總平均八十分(甲等)以上,或原住民及新住民學生在七十五分以上且每科成績均在六十分以上者。
2、操行成績即德行或綜合表現或日常生活評量成績在八十分(甲等)以上或行為事實記錄優良,未受記過以上處分者。
3、體育成績即健康與體育成績在七十分以上者(學校依教育主管機關規定,免開體育課或學生依規修畢或免修體育成績者,得由學校出具證明,免附體育成績)。
清寒指:
1、依法核定之低收入戶,並有書面證明者。
2、家庭遭遇變故,致生活陷於困難,經班導師認定並由學校出具書面證明者。
3、其他家境清寒經班導師認定並由學校出具書面證明者。
- 檢附證件:
1、辦法第二條所規定之書面證明。
2、獎學金申請書。
3、前一學期成績證明書。
4、戶口名簿影本(新式戶口名簿需申請現住人口詳細記事)。
- 申請期限:112.03.13
請於期限前備妥各文件,交至教務處註冊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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