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學年度商借教師至國教署辦理高級中等學校入學及教務行政相關業務

(一)教師資格:
1、公立高級中等學校(不含偏遠、離島、原住民地區及小型規模學校)之編制內專任教師。
2、應具有3年以上之任教年資,並具有相關教育行政知能、教育專業及實務經臉,具教育行政經驗者優先考量。
3、對教育行政工作具服務熱忱,且認真負責者。
4、須熟悉電腦文書軟體之操作,並具公文寫作能力者。
5、未曾受刑事懲戒或行政處罰者。

(二)商借期限:自112年8月1日(依實際報到日)起至113年7月31日止。

(三)服務地點:本署臺中辦公室(臺中市霧峰區中正路738之4號)。

(四)辦理業務:高級中等學校入學及教務行政相關業務工作。

(五)其餘事項,依所附作業原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教育部國教署高級中等教育組(入學及教務行政科)教師簡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