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公布欄
| 公告主旨 | 轉知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來函「AeriiS issential E-INHALER 鼻通」商品,已涉違反菸害防制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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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 | 2026 年 1 月 16 日 |
| 發布單位 | 衛生組 |
| 公告類別 | 轉知訊息 |
| 公告等級 | 無 |
| 點閱次數 | 36 |
| 公告內容 |
苗栗縣政府衛生局 函 主旨:轉知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來函,有關民眾於網路刊登販售「AeriiS issential E-INHALER 鼻通」商品,已涉違反菸害防制法 說明:一、依據114年12月31日國健教字第1140762097號辦理。 二、依菸害防制法(下稱同法)第3條第1項第3款規定:「吸菸:指吸用、嚼用、含用、聞用或以其他方式使用菸品之行為」,其中吸用並不限於口或鼻,聞用亦屬使用菸品之方式,並非僅限於「由口吸入」始構成吸菸行為。 三、查旨揭商品係以電子霧化方式供人吸入,並可產生煙霧/霧氣吐出效果,其使用模式於「吸入—吐出」之核心行為上,已與一般菸品及不含尼古丁電子煙相近,僅將吸入部位改為鼻腔,尚不足以排除其客觀上「得使人模仿菸品使用」之可能性,爰符合同法第3條第1項第2款所稱「模仿菸品使用」之情形,屬於「類菸品」。前揭商品縱經業者主張其為「鼻吸入、無模仿菸品使用之意圖」,惟依其產品性質及實際使用情狀,仍具備使人模仿菸品使用之客觀可能性,不影響其屬於類菸品之認定。依同法第15條第1項第2款規定,類菸品禁止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廣告及使用,違者並得依第32條相關規定處罰;另如發現學生使用相關商品,得依同法第15條第2項規定通報本局,俾依法辦理裁處。 四、另說明,若產品僅供單純聞用,且一般情況下不會產生煙氣或霧氣(如薄荷棒等),即無模仿菸品使用之虞,則不屬於類菸品;惟具體物品是否屬類菸品,仍應綜合考量其產品內容、外觀、使用方式及實際使用情狀予以判斷。 五、請加強宣導菸害防制法相關規定,留意校園內是否有學生持有或使用疑似類菸品之情形,並依校園規範及相關法令妥為輔導與通報,以共同維護無菸校園環境。 六、檢附本縣校園執行菸害防制紀錄單1份可至本局網站-菸害防制專區-菸害防制新制相關表單下載(網址:https://reurl.cc/7bL7l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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