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受理:「教育部學產基金設置低收入戶學生助學金」
- 資格:
設籍臺灣地區、金門縣及連江縣,現就讀國內公私立國民小學以上學校之低收入戶學生,其前一學期在學平均成績及格且未受記過以上之處分。
- 檢附證件:
1、申請書。
2、低收入戶證明或政府機關核發之相關證明文件
3、未領取除低收入戶學雜費減免以外之政府其他各類學雜費減免及優待補助切結書。(已列在申請書上)
4、前一學期成績證明書。
- 注意事項
申請以下補助者(共12項),不予核准,已領取者,應繳回:
(一)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
(二)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學費用減免。
(三)特殊教育學生獎學金及補助金。
(四)軍公教遺族就學費用優待。
(五)現役軍人子女就讀中等以上學校學費減免。
(六)原住民學生助學金、伙食費及住宿費補助。
(七)特殊境遇家庭子女孫子女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雜費減免。
(八)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雜費補助(教育代金)。
(九)師資培育公費生及公費醫師培育之公費待遇。
(十)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之清寒榮民及清寒遺眷子女獎助學金。
(十一)勞動部之失業勞工子女助學金。
(十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之農漁民子女助學金。
(十三)其他經本部公告之政府各類學雜費減免及優待補助。
- 申請期限:113.3.4
請於期限前備妥各文件,交至教務處註冊組。